關于《同濟大學四技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說明
為了正確適用《同濟大學四技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同濟科〔2017〕10號)(以下簡稱《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和《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結合工作實際,現就《細則》的相關內容做如下說明:
1.學校制定《細則》,進一步鼓勵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2.《細則》中“四技項目”的成本包括:
(1)學校管理費、院系管理費及院系能源使用費;
(2)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業務招待費等和項目直接相關的據實支出;
(3)中介費、外包費和相關稅費;
(4)校外人員費用;
(5)其他費用: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直接相關的支出。
3.“四技項目”經費扣除成本后的凈收益可用作對項目參與人員的獎勵,學校單列“成果轉化獎勵”條目。獎勵金額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組成員的貢獻進行分配,不設置限額,不納入學校在編人員年度績效發放總額的計算。
4.“四技項目”的結余經費可作為凈收益,用作對項目參與人員的獎勵。
5.“四技項目”凈收益用于項目參與人員的獎勵部分可在項目執行期間預支發放。
6.本說明由科研管理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