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科研誠信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鼓勵探索、勇攀高峰的科研環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8〕25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等文件精神,依據《同濟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以同濟大學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開展各類科研活動的全過程。
第四條 同濟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承擔科研誠信建設與管理的指導責任。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科研管理部負責科研誠信的歸口管理,各二級單位(部門)承擔本單位(部門)科研誠信建設和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科研誠信建設
第五條 學校在入學入職、評聘考核、科研活動等全過程中明確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六條 學校在各類科研活動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參與實施的科研人員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第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科研評價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制度,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各類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研誠信宣傳和教育,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典型案例,營造堅守誠信、尊重科學、尊崇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將科研誠信建設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監督處理機制。六合彩結果
(系、所)黨政負責人對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在入學入職、職稱職務晉升和科研項目申報、檢查等各個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宣傳和教育,加強預防和引導。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單位要及時開展提醒談話、批評教育。
第十一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加強科研活動記錄和科研檔案保存,建立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對本單位擬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定期開展對科研項目、成果等抽查和檢查,加強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科研人員要自覺恪守科學道德準則,嚴格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認真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教育與管理,對重要論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為清單
第十四條 科研失信行為清單如下: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弄虛造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等。
(三)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四)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研究數據、研究結論;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五)違反論文署名規范,擅自標注或虛假標注等。
(六)買賣論文、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將已錄用的學術論文一稿多發。
(七)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保護知識產權規定,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專利,將職務發明據為己有或擅自轉讓,或者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學校名稱、商標及其他標志等無形資產為自己或他人獲取利益。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九)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嚴重損害學校聲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四章 失信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對發生失信行為的教職工,參照《同濟大學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同委〔2019〕113號)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學生,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批評教育、責任檢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以及按照《同濟大學研究生學術行為規范》《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等相關管理辦法,區別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其他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任檢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以及參照第十五條,區別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同時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建議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失信行為責任人獲得與失信行為相關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同時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學校將科研誠信建設列為各二級單位(部門)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的核心內容。對二級單位(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相應問責:
(一)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隱瞞不報的;
(三)對已發現的失信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失信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失信行為或因失信行為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學校依據情節輕重,對二級單位(部門)責任人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視情況取消二級單位(部門)和該單位直接責任人當年度評獎評優資格,核減或取消二級單位(部門)當年度科研相關申報指標和績效等。
第二十條 科研管理部為失信行為舉報的受理單位,參照《同濟大學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處理程序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科研管理部建立“同濟大學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記錄科研失信行為,并根據需要進行校內共享和查詢。
失信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失信行為、處理處罰結果及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包括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失信行為記錄動態更新制度。依據處理決定,記錄期滿后經核實,移出“同濟大學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研管理部負責解釋。